(2016)赣01民终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江西瀚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晶、江西省国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瀚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晶,江西省国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15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瀚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法定代表人:闵国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晶,男,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红林,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西省国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艾城镇九园社区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7689017-7。上诉人江西瀚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晶,原审被告江西省国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瀚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西瀚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江西瀚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张美燕代理审判员 骆 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万丽媛书 记 员 何佳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