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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晓刚、胡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刚,胡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52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刚,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胡兵,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李晓刚申请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胡兵应支付申请人李晓刚案款30613.0元,承担执行费359.19元。现因被执行人胡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03执5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乐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