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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建敏与被申请人王洁、郭凤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敏,王洁,郭凤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954号申请人王建敏,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被申请人王洁,女,住大同市。被申请人郭凤凰,女,住大同市。申请人王建敏与被申请人王洁、郭凤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敏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洁、郭凤凰名下银行存款613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冻结、扣押或查封,申请人王建敏以王之学与王建敏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清远西街XX小区综合楼住宅区X座13层CXXXX号商品房住宅一套(建筑面积96.61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洁、郭凤凰名下银行存款61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633元,由申请人王建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逐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