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202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建敏与被申请人王洁、郭凤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敏,王洁,郭凤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2954号申请人王建敏,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住大同市南郊区。被申请人王洁,女,住大同市。被申请人郭凤凰,女,住大同市。申请人王建敏与被申请人王洁、郭凤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敏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洁、郭凤凰名下银行存款613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予以冻结、扣押或查封,申请人王建敏以王之学与王建敏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清远西街XX小区综合楼住宅区X座13层CXXXX号商品房住宅一套(建筑面积96.61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洁、郭凤凰名下银行存款61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633元,由申请人王建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逐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