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冯臣龙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臣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28号罪犯冯臣龙,又名冯小龙,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辉县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辉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臣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2011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7月23日止。宣判后,2012年5月24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冯臣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冯臣龙于2011年1月至3月间,伙同他人窜至山西省陵川县、辉县市孟庄镇等地盗窃面包车、钢模板、轮胎、电缆线等物品,作案5起,价值77588元。被告人冯臣龙系主犯、二次判刑。罪犯冯臣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8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冯臣龙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冯臣龙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臣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4日起至2022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