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克与王亮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克,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362号申请执行人:徐克,男,1969年10月生于江西省进贤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王亮,男,1981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徐克与王亮(2015)青民初字第1064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费11799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60元、申请费1710元,共计1122367元。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兵审判员 XXX审判员 赵庆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