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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陈红与周义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红,周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财保111号申请人陈红,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担保人陈春兰,女,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义君,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红与被申请人周义君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陈红要求对被申请人周义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X路XX号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在价值81395元内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义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XX路XX号XX小区XX幢XX号房屋在价值81395元内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希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