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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泽君与巫溪县宏顺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君,巫溪县宏顺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1189号原告:陈泽君,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先辉,巫溪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巫溪县宏顺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巫溪县城厢镇。法定代表人:王正喜。本院在审理周圣和与巫溪县宏顺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泽君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陈泽君负担。审 判 长  张梯均代理审判员  侯 港人民陪审员  刘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木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