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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崧厦支行、吕金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崧厦支行,吕金迪,金伟,吕柏根,袁春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60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崧厦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环城东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63272161-5。负责人罗一钧,行长。被执行人:吕金迪,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金伟,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吕柏根,男,195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袁春芬,女,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崧厦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吕金迪、金伟、吕柏根、袁春芬在(2016)浙0604执360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金迪、金伟、吕柏根、袁春芬银行存款人民币319503.99元(含执行费4623.21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