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沈永菊与陈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沈��菊,居民。被执行人陈华,居民。原告沈永菊诉被告陈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921民初114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华应归还原告沈永菊借款50000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均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拘留后,其仍未能履行义务,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作终结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予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以恢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洋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戚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