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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张帅、杜海岳与哈尔滨市天阳禽类屠宰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帅,杜海岳,哈尔滨市天阳禽类屠宰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876号申请执行人:张帅。申请执行人:杜海岳。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天阳禽类屠宰场,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小榆树林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帅、杜海岳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天阳禽类屠宰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天阳禽类屠宰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武广文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海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