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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刘银锁与李明亮、付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银锁,李明亮,付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刘银锁,男,1952年5月2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李明亮,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付勤,女,1973年2月9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执行刘银锁与李明亮、付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明亮、付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明亮、付勤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刘银锁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伊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杜鹏程审 判 员  贺海燕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屈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