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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X与靖边县XXX现代农业科研服务有限公司、冯XX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靖边县XXX现代农业科研服务有限公司,冯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318号申请执行人王X,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三川口镇。被执行人靖边县XXX现代农业科研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法定代表人冯XX,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XX,男,1981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本院在执行王X与靖边县XXX现代农业科研服务有限公司、冯XX民间借贷一案中,令二被执行人向王X支付欠款50800元本金及20万元本息,月利率以20‰计算,从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向王X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8115元,申请执行费3662元。但二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6)陕0831执318号拘留决定分别对冯XX、冯XX拘留十五日。现申请执行人以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段 波审判员  姬文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宝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