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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惠新与刘明灿、黄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新,刘明灿,黄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4民初1320号原告:刘惠新,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龙泉、李皇城,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灿,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小龙,曾用名黄单龙,女,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刘惠新与被告刘明灿、黄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刘惠新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惠新以与刘明灿、黄小龙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其他人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惠新撤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计382元,由刘惠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季阳速 录 员 颜建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