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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上海圣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乔京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圣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2民催1号申请人:上海圣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乔京昇。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越东,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上海圣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6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圣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2000051/21899010、票面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圣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80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1480元,由申请人上海圣懋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东升审 判 员  李建华代理审判员  裴娅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