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1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与被执行人贾晓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贾晓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被执行人贾晓卉(曾用名贾小卉),女。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与被执行人贾晓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稍门支行于2016年4月21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偿还借款本金1087505.34元、利息90220.07元及罚金1152.78元;2、对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御湖公馆第4幢1单元22层12204号的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案件受理费15059元、公告费6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贾晓卉名下银行账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贾晓卉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御湖公馆第4幢1单元12204室房屋予以查封。经合议庭合议,将被执行人贾晓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179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月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