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2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军与郭建公民身份号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郭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283号申请执行人:徐军被执行人:郭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0184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郭建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A×××××;品牌:东风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白)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A×××××;品牌:东风牌;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白)。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健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中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