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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宋伟伟放火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伟伟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531号罪犯宋伟伟,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武陟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伟伟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被告人宋伟伟不服,提出上诉。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漯刑一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判决维持上诉人宋伟伟的定罪量刑部分。宣判后,2013年12月26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宋伟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宋伟伟于2012年6月19日凌晨1点至2点间,因受他人指使,伙同他人驾车至临颍潘某某家中,凌晨3点半左右,宋伟伟将汽油倒进潘某某父亲家南宅窗户内,点火后因火势太大即被发现,宋伟伟迅速离开现场。大火将潘家被子、电视机等物烧毁。经鉴定,住房构成局部危房。被告人宋伟伟系主犯。罪犯宋伟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宋伟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宋伟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伟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咏梅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