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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4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洛江法院刑事审判庭与何英金危险驾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英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4执262号移关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英金,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立案执行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何英金财产刑执行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04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英金应在判决生效时缴纳罚金5000���。因被执行人何英金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6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何英金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6)闽05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财产刑刑事处罚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章泽代理审判员  刘必松代理审判员  苏燕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明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