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8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伟与贾相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贾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8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伟,男。被执行人贾相辉,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元民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贾相辉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贾相辉在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滨州兴福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76.00元,扣划至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