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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民初26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跃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冻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跃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3民初261号之三原告: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跃华。原告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跃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冀1123民初261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原告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武强县小范信用社所有的位于武强镇新开街南的房产一套。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冀1123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跃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该判决现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河北武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武强县小范信用社所有的位于武强镇新开街南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