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建容、罗谊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容,罗谊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605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容,女,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容县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罗谊庆,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罗浩,男,198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姚惠芳,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杜小梅,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潜江市人,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龙潭路22号大美天地13栋1单元401室,证件号码429005198512093023黄建容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03民初2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09日向本院申请对罗谊庆、姚惠芳、罗浩、杜小梅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谊庆、姚惠芳、罗浩、杜小梅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偿还借款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柳州市九头山路2号13栋3单元的房屋属于罗谊庆所有(柳房权证:,建筑面积: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罗谊庆柳州市九头山路2号13栋3单元的房屋(柳房权证:,建筑面积:平方米)。在查封期间,准许被执行人罗谊庆使用被查封房屋,但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房屋进行变卖、拍卖、赠与、毁损、设立他项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龙 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