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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30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王攀科、辉县市众铭物流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攀科,辉县市众铭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3061号之一原告王攀科,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原告辉县市众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法定代表人郭向阳,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宏德,男,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委托代理人白庆原,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重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攀科、辉县市众铭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该案转变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侯桂冠代理审判员  龙镇静代理审判员  申文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夏应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