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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3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羊多荣犯诈骗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某荣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3刑初435号公诉机关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羊某荣,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身份证号码:46000319941124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儋州市xx镇xx村委会xx村。因本案于2016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6】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羊某荣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羊某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开始,被告人羊某荣在儋州市木棠镇公堂村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的关于改签机票、退票等信息,信息中预留客服电话号码400811xxxx,并冒充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实施诈骗。2015年12月10日,被害人何炜因需要打印其乘坐的海南航空公司航班的行程单,便在互联网上搜索到海南航空公司票务部的客服电话号码400811xxxx,并拨打该电话。被告人羊某荣接听电话后谎称打印行程单的需交手续费人民币10元。在何炜转账前,羊某荣探知了何炜银行卡内的余额,并往何炜的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60元,后羊某荣让何炜转账人民币27799.65元到其指定的账户,并对何炜谎称转账金额大于银行卡内余额,会显示余额不足,其银行卡内的钱才不会被全部转出去。何炜信以为真,便按照羊某荣的要求操作,通过网上银行将人民币27799.65元转入户名为吴建芬的招商银行账户,致使何炜被骗人民币27739.65元。2016年3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羊某荣在儋州市那大镇迦南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缴获台式电脑主机一台、银行卡四张、中国银行电子密码器一个、棕色钱包一个、人民币1240元、iphone5手机一部、iphone6plus手机一部、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张,上述物品均已随案移送。经查,iphone5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主机一台、中国银行电子密码器一个均系作案工具;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张、iphone6plus一部、棕色钱包一个、银行卡四张,现金人民币1240元均系被告人羊某荣的个人物品及财物。另查明,被告人羊某荣曾因吸食毒品,2015年5月1日被儋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通话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网页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害人何炜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讯问羊某荣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羊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人民币27739.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羊某荣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羊某荣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应从重处罚;其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属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羊某荣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iphone5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主机一台、中国银行电子密码器一个均应予没收处理;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张、iphone6plus一部、棕色钱包一个、银行卡四张,均返还给被告人羊某荣;现金人民币1240元,可用于折抵罚金。对被告人羊某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739.65元,予以继续追缴,据此,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羊某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扣除折抵罚金1240元人民币,剩余罚金人民币18760元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iphone5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主机一台、中国银行电子密码器一个,予以没收处理;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张、iphone6plus一部、棕色钱包一个、银行卡四张,返还给被告人羊某荣。三、对被告人羊某荣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739.65元,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马 雪人民陪审员  陈品政人民陪审员  李明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婷⺀案件唯一码vjdxggbilyffvypu2d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审核:马雪撰稿:马雪校对:张丽婷印刷: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4日印制(印2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