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刑更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芦金龙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芦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刑更601号罪犯芦金龙,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土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芦金龙犯盗窃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包少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8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2015年3月30日分别作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2年零5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1年零3个月的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芦金龙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努力完成监区下达的劳动任务。认真学习政治课、技术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悔改表现突出,计分考核中连续记功四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芦金龙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记功奖励审批表、罪犯学习成绩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等在卷证实。另查明,本院在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芦金龙在入监服刑改造中,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芦金龙减去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熠杭审 判 员 黄海霞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