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桂林市新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与桂林高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市新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桂林高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1469号原告:桂林市新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2130090J。法定代表人:申文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新明,广西信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高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10月2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桂林市新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2360元,应退还原告1180元),由原告桂林市新晟办公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秦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