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2民初6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海彦与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彦,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2民初6050号原告赵海彦,男,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本院受理原告赵海彦与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第一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赵海彦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海彦承担。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