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4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赵晔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晔,张雅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123号申请执行人赵晔,女,1981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雅旭,男,1983年6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晔与被执行人张雅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3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张雅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赵晔偿还借款四万七千元及利息(以四万七千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雅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晔于2016年6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雅旭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雅旭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晔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41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 赵 乾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柏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