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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姚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1,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24民初2303号原告姚某1,男,1988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崔艳晶,卢氏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王某,女,1990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彩芹,女,1966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系被告母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华,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姚某1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1及代理人崔艳晶、被告王某及代理人陈彩芹、王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他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姚某2,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和,无法正常沟通交流,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姚某2由其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辩称:她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是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她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姚某2。婚后,双方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相互扶持,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为了养家糊口,双方努力打工挣钱,日子一直过得和和睦睦。对于生活中出现的小摩擦小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但被告提出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无法正常沟通交流都不是事实,若像原告所说,双方不可能在一起共同生活长达六年之久,而且还有孩子,所以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她愿意以最大努力,挽回婚姻,故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依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在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姚某2。被告常年在外打工,原告在县城租房子照顾孩子上学,由于聚少离多,双方缺乏沟通,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争吵,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为了解决家庭经济问题,常年在外打工,可以看出被告为了家庭生活付出了一定的努力,承担了一定的责任。虽然双方感情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但都是因为缺乏沟通导致彼此不够信任所致,并无其它根本性矛盾,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本院相信只要在以后的婚姻生活中,双方能互谅互让,加强交流,有效沟通,换位思考,多为对方考虑,多替孩子着想,双方的感情会和好如初,家庭生活会更加幸福。综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江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