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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福军、石晓敏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福军,石晓敏,胡进起,魏雪格,胡忠平,赵晓辉,张玉华,孟庆华,张玉芹,李宪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212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吴士合,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福军,男,汉族,1987年1月6日出生,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石晓敏,女,汉族,1988年11月28日出生,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胡进起,男,汉族,1966年04月24日出生,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魏雪格,女,汉族,1963年2月12日出生,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胡忠平,男,汉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晓辉,女,汉族,1986年9月25日出生,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玉华,女,汉族,1957年10月27日出生,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孟庆华,男,汉族,1957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玉芹,女,汉族,1960年3月19日出生,居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宪洪,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居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福军、石晓敏、胡进起、魏雪格、胡忠平、赵晓辉、张玉华、孟庆华、张玉芹、李宪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张福军、石晓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应付利息。二、被执行人胡进起、魏雪格、胡忠平、赵晓辉、张玉华、孟庆华、张玉芹、李宪洪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12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29日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张玉芹银行存款47000元,扣划被执行人魏雪格银行存款40781元,扣划被执行人孟庆华银行存款20000元,2016年9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福军名下车辆一辆(车牌号为鲁P×××××),2016年9月12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2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300000元及利息、滞纳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120元及申请执行费4400元,被执行人张玉芹、魏雪格、孟庆华偿还了107781元,剩余债权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鹿 伟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