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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阳民初字第59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永灿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永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阳民初字第5903号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街15号王府井商场C座10楼A1。法定代表人:向伟奇,总经理。被告:郭永灿,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永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双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