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2民初49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九鼎浙商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重庆九鼎浙商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4963号之一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剑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朝阳。委托代理人:徐廷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凌飞,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九鼎浙商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陈孝伟。委托代理人:任跃楠,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棠,该公司员工。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鼎浙商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九鼎浙商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九鼎浙商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博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九鼎浙商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10元,本院不予收取。审 判 长  罗 涛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亚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