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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史陈氏、张吉松等与杨艳荣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陈氏,张吉松,张硕,张某,杨艳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509号申请人史陈氏,女,1936年9月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吉松,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申请人张硕,男,1997年10月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某。被执行人杨艳荣,女,1969年4月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史陈氏、张吉松、张硕、张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宝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