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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执18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与哈尔滨天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哈尔滨天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8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莉。被执行人:哈尔滨天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斌。被执行人:于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天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2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天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斌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代偿款6025621.1元、律师代理费180768.62元、违约金6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哈尔滨天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斌无银行存款记录,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哈尔滨天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斌所有的车及档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天一众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斌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石审判员 许文彬审判员 高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海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