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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黄碧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黄碧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5民初388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张东,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碧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黄碧云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应当预交诉讼费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通知后,仍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本案在立案受理后,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无正当理由逾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玉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法律依据: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