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05执恢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某、康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康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恢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2008年8月21日出生,现住宣化县。被执行人康文龙,男,汉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现住宣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康文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人民法院(2014)宣县民初字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温志鑫人民陪审员  闫光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