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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叶华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叶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573号罪犯陈叶华,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清流县,中专毕业,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三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叶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4074元(已履行15000元),并对同案被告人林良尚未支付的民事赔偿款54197.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叶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执行至2035年6月13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陈叶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叶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四年二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二分,二〇一四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被评为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交付民事赔偿款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陈叶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叶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执行至2034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景 彤审 判 员 黄 美 华代理审判员 陈 煌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婷(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