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特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冯起才与冯爱荣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起才,冯爱荣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民特00035号申请人:冯起才。委托代理人:王又芝(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冯爱荣。申请人冯起才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冯爱荣死亡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冯起才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兄妹关系。冯爱荣于1995年7月离家外出未归,经多方寻找、报纸刊登寻人启事,仍下落不明。现申请人申请至法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冯爱荣死亡。经审理查明:冯爱荣。与申请人系兄妹关系,被申请人于1995年7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申请至本院,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冯爱荣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刊登寻人公告,法定公告期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冯爱荣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冯爱荣于1995年7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冯起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冯爱荣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依法公告,公告期届满后,被申请人冯爱荣仍未出现。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冯爱荣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扣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