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骆任义与雅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任义,雅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338号原告:骆任义,男,生于1985年6月8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雅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法定代表人:林辉,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骆任义诉被告雅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骆任义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任义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任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8元,减半收取3499元,由原告骆任义负担。审 判 长 叶正刚人民陪审员 杨万辉人民陪审员 张朝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