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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4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索保忠诉高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保忠,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4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索保忠,男性,汉族,住保定市。申被执行人:李志武,男性,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高强,男性,汉族,住保定市。索保忠诉高强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查封了高强名下**小型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高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强名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福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师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