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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22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泸定县嘉顺商贸有限公司与泸定县岚安岩烟坡石膏矿厂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定县嘉顺商贸有限公司,泸定县岚安岩烟坡石膏矿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322执51号申请执行人泸定县嘉顺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泸定县泸桥镇。法定代表人黄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泸定县岚安岩烟坡石膏矿厂,地址泸定县岚安乡,法定代表人罗大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泸定县嘉顺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定县岚安岩烟坡石膏矿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此案涉及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322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 吉审判员 周道隆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 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