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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执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潘娟与重庆市合川区宏达金属铸造厂黄俊等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娟,黄俊,龙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执保357号申请人:潘娟,女,汉族,1981年06月0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黄俊,男,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龙德华,女,汉族,1968年10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潘娟与重庆市合川区宏达金属铸造厂、黄俊、龙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潘娟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人黄俊、龙德华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支公司以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潘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俊、龙德华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受理费4270元,由被申请人黄俊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小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