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710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李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102执69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刘礼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秋兰,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佩妮,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金萍,女,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万秀区。广西南宁梦之岛德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南铁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金萍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金萍所有的车牌号为桂D×××××小型汽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晓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