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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3执3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伍姣与张复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姣,张复凯,郴州市苏仙区丝娃娃侯彩擂餐饮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3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伍姣,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张复凯(繁体姓名張復凱),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台湾省桃园县人,郴州市苏仙区丝娃娃侯彩擂餐饮店业主,暂住郴州市苏仙区。第三人郴州市苏仙区丝娃娃侯彩擂餐饮店,住所地住郴州市苏仙区八一路生源时代广场5楼511门面。负责人张复凯,系该店个体工商户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姣与被执行人张复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对第三人郴州市苏仙区丝娃娃侯彩擂餐饮店所有的全民好印像自助照片打印机一台、收银机一台、穗凌冰柜一台、益芳封口机一台、星极牌工作台一台、南凌派冰柜一台、茶几及凳子四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奇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