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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6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温州市炜赛罗邦鞋业有限公司、李新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温州市炜赛罗邦鞋业有限公司,李新民,陈长忠,冯婴婴,陈爱飞,刘琳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68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负责人:杨少伟。被执行人:温州市炜赛罗邦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法定代表:人冯婴婴。被执行人:李新民,男,195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长忠,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冯婴婴,女,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陈爱飞,女,197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刘琳冰,女,195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炜赛罗邦鞋业有限公司、李新民、陈长忠、冯婴婴、陈爱飞、刘琳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园商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炜赛罗邦鞋业有限公司、李新民、陈长忠、冯婴婴、陈爱飞、刘琳冰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被执行人温州市炜赛罗邦鞋业有限公司、李新民、陈长忠、冯婴婴、陈爱飞、刘琳冰银行存款人民币1126687.3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执行员  黄延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