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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邝应文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执240号邝应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陈苏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邝应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邝应文缴纳罚金一万元,现被执行人邝应文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作出的(2014)陈苏刑初字第104号邢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邝应文附加刑罚金一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长 : 李 虹审判员 :段贤礼审判员 :雷媚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