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执14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杜文侠申请执行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文侠,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14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杜文侠��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文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货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6年2月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3月8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案件执行费12400元。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2015年3月5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凤阳路恒丰大厦A#19层房地产,查���期限三年;2016年6月30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一个,查封期限一年;2016年7月14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别克牌、捷达牌、五菱牌、五菱牌号、江铃牌、起亚牌汽车六辆,查封期限二年;向四家租房户送达提取房屋租金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于查封房产已被抵押,查封车辆无法扣押,申请执行人杜文侠不同意评估查封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待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葛 侠审 判 员  王国际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