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武平县长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与钟锦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平县长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钟锦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武平县长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法定代表人:钟连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龙,武平县长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钟锦生,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梅雄,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武平县长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源公司)与被告钟锦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后,因本案需与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于2015年10月27日裁定中止诉讼,2016年9月19日恢复诉讼。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源公司以钟锦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钟锦生已经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武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案(2015)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长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平县长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平县长源煤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阙美琴人民陪审员 修荣华人民陪审员 王燕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清连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