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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刑更3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丁忠朝假释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忠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刑更3702号罪犯丁忠朝,曾用名丁中朝,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原住贵州省织金县八步镇坪上村坪下组,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2007)黔织刑初字第2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7年4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由被告人丁忠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国忠、陈桂英、杨金童因被害人杨发宝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6090.64元。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对该犯假释无异议。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提讯了丁忠朝本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忠朝曾经本院先后二次裁定减刑二十五个月,现刑止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该犯现已实际服刑九年零六个月,剩余刑期二年零五个月。另查明,2012年12月19日,丁忠朝与同监罪犯易应献因琐事打架。2012年12月25日,丁忠朝与同监罪犯郝建国因琐事打架。2013年1月19日,丁忠朝与同监罪犯刘爱国因琐事打架,因拒不认错且顶撞民警,不服管理,态度嚣张,性质恶劣并于2013年1月21日受到贵州省王武监狱严管教育30天的处罚。以上事实有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07)黔织刑初字第2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丁忠朝的供述、其管教干警、同监罪犯的证词、贵州省王武监狱《罪犯严管审批表》、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结合罪犯丁忠朝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在狱内多次打架的情况进行考量,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丁忠朝假释的建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忠朝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刘源江审判员 马亚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