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春水与陈立全、王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水,陈立全,王八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75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水,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立全,男,1956年9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八金,女,1964年8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35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春水与被执行人陈立全、王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按法律程序进行拍卖,但均流拍也无人竞买。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7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