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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春水与陈立全、王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水,陈立全,王八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750号申请执行人王春水,男,1973年4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立全,男,1956年9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八金,女,1964年8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5)汀民初字第35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春水与被执行人陈立全、王八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按法律程序进行拍卖,但均流拍也无人竞买。本院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7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邱日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腾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