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刑终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冯勇彬危险驾驶罪2016刑终1881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1881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粤0184刑初48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人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某某撤回上诉。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6)粤0184刑初4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敏洽审判员 刘卫鸿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思 关注公众号“”